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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边缘 时间: 2013-5-15 16:10
标题: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词语被屏蔽}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四、符合上述规定,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须填报《人工终止妊娠申请审批书》。
五、符合第二条前三项规定的,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出具有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
六、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其身份证和医学诊断证明,为其开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七、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认真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各项内容,由2名审批人员签字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审批部门将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第一联存档备案。 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和有关审批资料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一、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2次对乡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十二、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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