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Y, N$ g+ j, Y+ M5 r; H+ q8 o
关于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的
公 告
各乡镇政府残工委、县直各单位、各驻内单位: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27号令)、《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现将 2014年度县属及驻内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d* E! y( D6 w3 q9 n
我县区域内的机关、{词语被屏蔽}团体、事业单位;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省、市驻内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年审时间:3月3日——5月30日" i7 z! r3 s# x% X! T
年审地点:内乡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a Y2 O4 n! F( h! g& \
联系电话:65277015
三、用人单位年审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一)、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无此手册可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6 B* D5 S& }) {& z% o) b" S0 u$ M0 J
2、2014年1月份、6月份、12月份3个月全部在职人员的工资发放底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3、在职全部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除上述三条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S3 p1 G1 ? q
1、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词语被屏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部门签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本人到年审现场。
四、用工年审规定0 v0 L3 \( G; I! s3 s6 S: l
各用人单位应不低于2014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核实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4 p+ b$ x/ T& }7 s+ L/ T; O3 [: m
五、处理措施0 H* m/ ]* z) E- h. `5 o- q- T4 f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掌握的在职职工总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L2 E5 x8 b6 {5 F+ E0 _! l% j# M! w
2、对未达到安置比例又从未缴纳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全额征缴当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并追缴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K: E% j9 y1 v, L
3、对在年审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及残疾人证的,有年审工作人员现场予以暂扣残疾人证,待到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返还证件并予以确认。; n# Q6 B) ^! U( a
4、依据《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进行专项检查”。
5、9月底前,没有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财政供给机关、{词语被屏蔽}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从预算或收入中直接划转。
6、对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从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7、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执行的,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内乡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事项6 y0 m5 ~+ F1 Z4 }' j
县直各一级单位要负责组织所属二级单位的年审工作。各乡镇残工委负责组织乡镇直用人单位的年审工作。若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出现漏审或拒审单位,除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外,将在年终综合目标考评时予以扣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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