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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收单业务风险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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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06:1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POS作为越来越普及的收单工具,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作为一项重要的资金结算和沉淀渠道,各家商业银行也逐渐将业务发展的资源和重心向其倾斜。然而,在为消费者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EPOS也被一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成为盗刷、洗钱的工具因此,对客户的准入管理和对机具使用的实际监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普法小课堂,我们将结合案例学习“行内小法”对POS收单业务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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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和顾客内外勾结“搞定”POS套现

2011年11月12日,上海新民晚报报道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与顾户内外勾结,利用POS套现的案件。案中的银行工作人员名叫李XX,时年39年,来自湖北。一次,当李XX遇到从浙江来到上海的建材老板林XX时,向其推荐了POS机业务,于是林XX成为较早一批POS机商户的成员之一。 最近几年,建材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看到有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顾客套现从中牟利时,林XX不禁动起了歪脑筋,他也试图想靠这一“投机取巧”的行为贴补经营的“财政赤字”。

不久,银联与商业银行共享的报警平台对不正常刷卡交易做出的警报提示。为了审慎起见,商业银行一旦接报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POS机使用商户进行销售账单的核对。巧合的是,当日前去核查的其中一个正是李XX。李XX对林XX的异常交易心知肚明,但为“保护”自己的业务,他不仅对林的异常交易视而不见,还对另一个同事保证这家建材厂家使用POS机的行为符合银行要求,绝对不会产生纰漏。

此后,林XX多次向李XX的“网开一面”表示“感谢”,并介绍李XX进入到套线的利益链条中。魏XX便是其中的一个大客户,与林认识后频繁通过该建材公司的POS机套现,并且约定每次支付给林相应手续费之外的好处费。两人熟悉之后,魏XX也经常带着有现金需求的朋友来到他处,按照同样的比例给予“甜头”。 从2009年开始,以魏XX的名义在林跃明处套现的金额就有100余万,另有50万左右的钱款归属于通过魏介绍的{词语被屏蔽}需求者。

随着异常交易越来越频繁,李XX胆子变得越来越大。他开始主动向林XX索贿,双方约定由林每月向李XX账户中转入9000元,而李则负责“摆平银行检查”。自案发之日,林已累计向李XX的账户转账数万元。

本案反映出的银行管理漏洞

案发后,杨浦区检察院向李子涵的工作单位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发出了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认为由于银行在审核POS机申请时对申请人资质把关不严,造成部分信誉不良的商户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个别员工因缺少自律参与套现从而帮助非法商户掩饰交易异常情况以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声誉,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

针对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处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乐收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把好准入关”是防范商户欺诈的重要环节,商户拓展人员务必进行商户实地调查,务必审核商户申请资料原件,务必由商户本人面签申请,防范虚假申请,坚绝杜绝不经实地调查、未核实原件、以及代理申请、代签协议等现象。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商户装机之日起,分行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巡检,其中谨慎发展类、特殊审批类商户、开通信用卡收单的商户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巡检。

第(五)条规定:对于巡检中发现的商户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泄露持卡人信息、侧录、套现、合谋伪冒交易、虚似交易等,应立即关停终端交易,主动终止协议,并收回机具。

“行内小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可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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