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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也让做CT,可告医院侵权 侵权责任法首提禁止“过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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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05:4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0日上午,记者先后拨通多家驻济医疗机构医政负责人的电话,一聊起侵权责任法将带给医院的新变化,他们无不欲言又止。“把握不好,还是不说了吧!”) T2 {) d& i7 @/ _7 u
这几天,驻济各大医院确实都在忙着“备课”。前几天,省千佛山医院就专门邀请卫生法专家、山东大学的教授来做讲座,其中一块重要内容就是侵权责任法。在当天的培训现场,医生们无不拿着本子仔细记录。大家普遍感觉,“医生越来越不好当了”。7 [, n$ }0 }# u3 a/ o4 }& K
省千佛山医院医疗质控科科长刘永梅持有律师证,最近一直在研究侵权责任法对医患双方的影响。她告诉记者,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是:一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处理,二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按照民法理论,医疗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Q5 i. t7 ^7 b3 v而在7月1日之后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可以不需要医疗鉴定,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
8 u% l  o: q- E8 \) n9 ^3 J另外,侵权责任法首次从法的高度上提出,医疗机构不得为患者进行过度检查,否则就是侵权。比如医院让一个仅仅是患了感冒的人进行不必要的CT、X光、核磁共振等检查,而且最终诊断就是个感冒,那么医院将被视为侵权,患者可进行索赔。但是,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目前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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