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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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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0:1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按照《2017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权籍调查。开展房屋、土地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登记的规定,依据叠加整合的房屋、土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完成时间

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

三、收费要求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内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调查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为减轻我县农民负担,此次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费用统一由县政府承担,不再向个人收取(仅限于此次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之后,登记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

四、登记申请和办理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统一组织申请。符合登记要求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安排

以村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按照部署有序开展本项工作。

六、配合要求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应以明确权利、保护权利为要求,配合不动产机构认真、准确地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权属界线的指认、签字、盖章等事宜,保证调查结果与实际权属状况一致,符合调查规定。为不动产登记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七、工作界线的作用

权籍调查人员对争议不动产划分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八、{词语被屏蔽}事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与内乡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7-65388768。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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