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F& M {, B \" |' l* e) F
慢性病原则上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特殊情况外出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经批准外出门诊治疗,不予报销。 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年度封顶1万元(与住院补助合计封顶)。结核病慢病门诊治疗费用(项目免费内容除外)年度封顶1000元。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补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与住院补助合计封顶)。 五、严格转诊转院管理。 参合人员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参合患者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至省及省外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及病情办理转诊手续。 参合人员凭转诊信息和电子转诊单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省级、市级即时结报所住医院报销。不属于即时结报医院,到县新农合办服务大厅报销。 参合人员确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需要出具务工证明或暂住证明或子女在外工作证明。 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 2012年,所有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部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统一参合就诊卡,逐步实现全省“一卡通”,方便农民就诊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