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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乡 参合人员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电子转诊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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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8:2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参合人员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参合患者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至省及省外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及病情办理转诊手续。
  O( `! |9 l! v9 T, y   参合人员凭转诊信息和电子转诊单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省级、市级即时结报所住医院报销。不属于即时结报医院,到县新农合办服务大厅报销。- x$ a' r* }2 g# D
参合人员确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需要出具务工证明或暂住证明或子女在外工作证明。
# E/ N& d* l! Y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
; }0 O0 m' f0 [2012年,所有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部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统一参合就诊卡,逐步实现全省“一卡通”,方便农民就诊和补偿。 电话 6532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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