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内乡县法院 冯云虎 周家波 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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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v# D! n9 N自己侄子开车伤人后,遂与他人发生厮打,叔叔路过劝架,只因受害人父子气愤不过将其面部打伤,便纠集他人将正在医院包扎伤口的父子俩打成轻伤。8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尚、王凯、李闯、马云(均为化名)管制刑各二年。 被告人王尚、王凯、李闯、马云,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06年元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尚侄子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内乡县师岗镇西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住被害人苗某媳妇李某。遂与苗某及其父苗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造成苗某右臂、苗某某手指间受伤。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尚、王凯恰从内乡县瓦亭镇探亲回家路过此地,在劝架时,苗某父子将被告人王尚、王凯面部打伤。后苗某父子到师岗镇卫生院包扎治疗时,被告人王尚纠集被告人李闯、马云、常山(化名,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凯窜至师岗镇卫生院手术室殴打正在包扎伤口的苗某父子。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苗某父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赔偿。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尚、王凯、李闯、马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的责任,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