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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中院公布杨金德涉黑案详情 未存在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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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5:5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阅读提示:“黑老大”一审6项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0年;进入二审程序,其对外自称被刑讯逼供致眼瞎、耳聋、瘫痪。医学鉴定结果:当事人眼不瞎、耳不聋、没有瘫痪;终审认定刑讯逼供不成立,二审认定5项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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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05:50:23 | 只看该作者
11月3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金德涉黑一案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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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 q, X. A) g5 I; U( A' y* w6 h一审审理情况:2011年5月27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曹笃举等22人犯积极参加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等向唐河县法院提起公诉。唐河县法院依照我院指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唐河县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质证、辩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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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8日,经过合议庭评议,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6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词语被屏蔽}22名被告人亦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Z" f1 }: i# I# q) U

* H$ K9 k2 e1 l% l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金德极不配合,不断在法庭上大声叫嚣、谩骂,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书记员进行回避,致使庭审几次中断。7月7日上午,法庭恢复对杨金德的审理后,杨金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称自己是守法公民,没有干过任何违法乱纪之事。其经营的奥奔公司也是守法经营的正规企业,其员工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机关捏造事实、颠倒黑白。7月8日上午,杨金德因对法庭称其“被告人”的称呼不满,不顾审判长的多次制止,一味的发表自己的偏颇见解,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不得不暂时休庭。杨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藐视法庭,对负责审理该案的三名法官、出庭公诉的四名检察官,多次无理诽谤,声称审判长、公诉人不依法办案、徇私枉法、诬告网络罪名对其进行陷害等等。多次重复称呼审判长为“即将成为被告人的审判长”、称呼公诉人为“即将成为被告人的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杨金德不认罪不悔罪,对审判长、审判员对其重复释明的相关诉讼程序等法律问题,置若罔闻,导致庭审进度缓慢,原计划4天完成的庭审,结果进行了10天。/ f: u+ z8 U. c# l# Q' ]

1 Z0 t9 j! C/ x二审审理情况: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金德等15人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德、曹笃举等15人及原审被告人司国飞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5 n& `/ x7 F6 f  W( s  N,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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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昨日,我院在唐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u! ~' ?/ O: R2 N6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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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我院二审审理期间,在上诉人杨金德极不配合的情况下,我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充分尊重杨金德的诉讼权利。8月30日,合议庭成员在唐河县看守所依法提审了杨金德,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杨金德先后申请我院集体回避,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院长、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逐一回避,经研究,均依法驳回了其申请,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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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g' [4 L6 o; Y, M在昨日提审杨金德和公开宣判过程中,杨金德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在唐河看守所提押杨金德时,杨金德故意不穿裤子制造障碍。杨金德被法警抬进法庭后,高声喧闹,故意高喊“法警用绳子勒住脖子不让其说话”,并大声喊“看不到国徽”,质问审判长的名字,对审判长的警告置之不理,宣判不能进行。审判长在两次对杨金德进行警告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退出法庭,由值庭法警执行,另行对其宣判。今天上午,我院到唐河县看守所对杨金德进行了宣判,并向诉讼参与人送达了二审判决书。5 v1 ~9 q* R( g# M5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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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德其人:杨金德,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高中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1992年9月26日下午,杨金德的妹妹骑自行车与步行的田某相撞,在田某委托邻居白某为其妹妹作治疗后,杨金德当晚又对白某进行殴打,并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993年7月31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杨金德2002年至2003年开饭店间,因赊欠他人酒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败诉后欠下的3400元欠款至今未还。1 R! t- s9 V# c$ _1 }* ]. s3 ?' Y

, a0 y: C4 m7 j( F( e, u9 u5 ]$ X●案件回放:一审宣判后被告自称遭刑讯逼供 视频惊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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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 x+ c$ f2011年7月5日至14日,南阳市唐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杨金德涉黑一案。唐河县检察院以杨金德涉嫌犯组织、领导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6项罪名,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当庭受审的还有与杨金德同案22名被告,包括被告亲属在内及南阳市政法部门的同志、政协委员等数百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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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T" D" z7 R2 l# V0 O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杨金德犯有以下6宗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据法院审理查明,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公司)2003年10月13日与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农村信用社伏牛路分社签订租房协议,租用分社312国道一处5层楼及院子,租房期限至2008年12月1日。伏牛路分社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时,通知奥奔公司参与竞拍,2008年1月8日,杨金德和渠某在郑州以渠某名义参与竞拍,中途退出,南阳市个体商户崔某通过竞买取得了伏牛路分社的上述房产,并于2008年6月25日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日,奥奔公司租房协议到期后,崔某和伏牛路分社向该公司送达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搬迁,但该公司拒绝搬迁。2009年5月4日,崔某向卧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奥奔公司停止侵权,返还房产。此案经卧龙法院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奥奔公司从某所有的房产中搬出,并赔偿崔某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崔某申请卧龙区法院执行,卧龙区法院在奥奔公司均拒不执行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27日通知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先行划拨了该公司的存款86000元。当日下午,杨金德召集公司员工分别到银行和法院围堵闹事,厮打法警,谩骂法官,并将出面调停的卧龙区法院院长摔到在地。. d2 K+ a% A+ }) B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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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据法院审理查明,杨金德等人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一案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之后,10月7日,奥奔公司的乔某、杜某等6人被张衡派出所警方传唤问话。杨金德得到消息,认为6人的证言对自己不利,于是逼迫6人到派出所重新作证,强调围堵法院不是公司领导指使,而是自己自愿的,并让6人联合起草《联合证言》,以口径一致。杨金德还安排2人假扮警察,对6人模拟讯问。10月8日上午,乔某等6人到张衡路派出所作假证时被警方识破。' x3 o1 C# e* P6 f

5 d$ a( o1 T( ?" i' M强迫交易罪。2008年8月1日,南阳个体户崔某以350万元竞拍到杨金德租赁的房产之后,杨金德欲低价从崔某手中买走,遭到拒绝。杨金德纠集李某等人购买了花圈、阴钞、动物尸块等物,投掷到崔的院中进行威胁。此后的1月21日,杨金德又纠集刁某等人持刀闯入崔某的家中予以威胁,遭到崔某的拒绝。5 z- Y. X$ r% F3 T2 k% `8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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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2009年1月16日,南阳市七里园社区枣西组村民关某等人聚集到奥奔公司门口要求提高奥奔租赁的一块土地的租金,并要求给工程供料,杨金德得知之后,组织人员把村民赶走,刁某等人手持钢管、棍棒对枣西村民关某等4人殴打,导致受伤。" }" e0 m. w( B' q! a' i

4 u  u: b2 v& K妨害公务罪。2009年11月5日,奥奔公司马某、栗某乘坐郭某的无牌照厢式货车被卧龙区七里园乡运管所执法人员贾某等2人拦下,但遭到郭某等人的阻拦。杨金德听说后立即组织多人分乘两辆汽车赶到运管所,对贾某等2人进行殴打致伤。奥奔公司的谢某找到被扣车钥匙,让郭某强行将车开走,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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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杨金德自2008年以来,以其经营的奥奔公司为依托,笼络公司员工,逐步明确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制度、纪律等行为原则,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他的领导,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参与实施,逐步形成了以杨金德为组织领导者,以曹某等6人为骨干,以渠某等6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犯罪组织,并实施了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多次暴力性犯罪,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词语被屏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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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K: B1 @% w+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杨金德所犯的6项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词语被屏蔽}22名被告也被判处不同的刑罚。一审判决下达后,杨金德等15人表示上诉。, {( @8 A. P8 X2 h9 m1 ~* a( p

: Z3 D9 W7 q2 H  m! Z( f被告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期间,一段视频惊现网络。杨金德在视频中说,被抓捕之后他们曾一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并惨遭数十种残忍的刑讯手段,自己一只眼睛被打瞎,一个耳朵被打聋,腿也被打致其瘫痪了。) @+ `, x3 I* @0 L  [9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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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结果公布 杨金德涉黑案不存在刑讯逼供, S0 N6 y' o) o; q5 @1 ]7 \7 _

( p+ _1 h& I9 w针对杨金德自述的身体伤害部位,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于10月16日对杨金德进行了全面体检和刑事医学鉴定。专家组除由多名医生组成外,还包括2名省人大代表、2名省政协委员和4名新闻记者,体检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像和拍照。体检从下午当天4点40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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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录像发现,体检前杨金德被民警抬着上了救护车,杨金德还特意核实了医生和监督人员的身份,出发前情绪激动,高呼口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杨金德分别接受了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喉科的检查,并辅以X光线、神经系统影像、磁共振等多项检查。随行的南阳电视台记者介绍,体检过程共拍摄了6个多小时,记者所看到的资料是完全真实的。  f4 u2 ?5 e  x2 P0 t8 M( R

( o/ }6 z3 j: Q4 Y$ Y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显示,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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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审讯在押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从2010年10月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10月13日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2010年10月30日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至今,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3 D* H# P; f$ r7 I' {1 F9 Z8 `

6 J% Q/ t# A1 A- _8 L) K+ {  B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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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05:50:54 | 只看该作者
一项罪名合并量刑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5 ?% a8 i7 G3 z4 n$ i* V2 |3 C+ i

# p5 G9 M4 w2 K% O9 N- {11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金德等人所犯5项罪名成立,其中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并入妨害公务罪重新量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词语被屏蔽}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词语被屏蔽}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该案{词语被屏蔽}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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