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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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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6:0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词语被屏蔽}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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