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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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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6: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超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1、从事B型超声波诊断仪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B型超声波诊断仪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2、严禁应用B型超声波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超声波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相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3、购置B超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后,应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主要工作用途15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综合治理性别比办公室备案。 4、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行技术操作常规,落实B超双人执机制度。
5、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B型超声波诊断仪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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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6:11:00 | 只看该作者
B(彩)超室管理制度 4 `  |! f4 u1 ?3 f) Q  E
为了贯彻落实《两禁条例》,进一步加强B超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医院现制定B超室管理制度如下: ; N$ k% s( r0 o6 |* U
1、从事B超工作人员要认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定期保养,持证上岗。 1 f. M# h, G4 q1 r
2、检查前应详阅申请单,查对姓名、性别、年龄、印象、诊断、临床要求,了解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以防差错或遗漏。 ' i3 A+ P2 G# X  W
3、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细做好门诊登记,确保检查质量及时准确报告结果,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于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共同研究解决。
; F/ D8 D, P0 m7 c7 h 4、工作人员对妊娠怀孕超过3个月以上者,严禁做胎儿性别鉴定,并悬挂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标志牌。
, X9 \" k5 [/ y+ ] 5.科室工作人员要互相监督,若发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追究工作人员、科主任责任,并扣发工资,科室、个人均不得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0 j; [8 M' \, A  K( [! b7 t6、职能科室不定期深入科室进行暗访,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1 x: T! A) h* O"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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