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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弃权和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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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0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弃权与禁止反言
) }8 Z* \2 S$ ~; t+ X8 H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5 d4 z' Q0 A- _1 f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 ! a7 M) P8 m* I' g; O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 T0 P' N6 p% d案例: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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