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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遇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病人签知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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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08: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卫生部:遇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病人签知情书
) p" S/ W; N& M 2010年02月05日06:02   人民网 7 L' m$ Y% J! ^8 D% n( D3 S
导读:卫生部日前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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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昨天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
2 k8 c  p+ I, ]4 @- Y, E- H( L$ a  “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 x; Y6 h6 N  X$ f! G8 J3 }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1 b' R4 m2 Q# i* j% L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 x' j1 G0 W/ x8 K+ @2 u9 `8 h$ r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9 _& f5 \7 i; j; j+ T1 H* R5 d# }  基本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1 X! Z* Q; ]0 q! \* U! H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Z2 y) Z3 E+ Q) s# b" r1 D; [  卫生部表示,出台“规范”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病历书写规范:

卫生部:实习医生书写病历须由注册医生签字

《病历书写规范》完善医患纠纷易发生环节记录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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