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忧拆迁新法挡财路 地方官员要代表委员嘴下留情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7 11:0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日,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北大5学者之一王锡锌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府参事冯世良做客新京报与网易合作主办的“{词语被屏蔽}”圆桌访谈时透露,对于“拆迁新法”征收条例的出台,现在地方政府都存在担心,担心拆迁难度增大,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去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言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2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
9 E( ~& ?, g# G+ T( E4 p1 Y; K 官员嘱咐委员“嘴下留情”1 ]2 a  u1 v" l; t# L
“地方财政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 G, @! n- u! b% G; U9 }+ S
冯世良说,这次开“{词语被屏蔽}”,会还没开,舆论、呼声就先出来了,先声夺人,有一半就是提住房、拆迁的问题。政协委员在参加{词语被屏蔽}之前,就有地方官员打预防针。& w3 P8 I& R9 w/ R; Z. i4 K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词语被屏蔽}去了,(政府官员)就嘱咐,你们要考虑参加{词语被屏蔽}时说话嘴下留情,什么都需要钱,地方财政靠什么,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嘱咐了又嘱咐,你们要考虑切实利益”,冯世良说,有的政府官员还表示,“你怎么想就怎么说,但起码你得对我们负责任。”# v% Q- t5 W( A" s0 G7 J
在王锡锌来看,“拆迁新法”出台,并且是有实质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可预期、可期待的,不会等太久。但即便是目前的方案出台,还是会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很多阻力。6 _2 [  ~  _; o" c1 l% {3 G9 ?1 R3 Y
有市长致电建言学者诉苦, P# e3 ]- F- w1 t
“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就没法做了”
1 u9 _  _( w& a% R6 ^- g. p% X 王锡锌也表示,在几次讨论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官员提出,目前我们拆迁的70%-80%是商业开发拆迁,如果新条例出台,70%-80%的拆迁要暂时停掉,因为现在征收补偿的核心前提强调的是征收,而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商业开发,开发者要用{词语被屏蔽}办法和房屋所有者进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
4 |& f4 n! s* r' c* V& f  `. Z0 M& Q 王锡锌认为,如果新条例实施,很显然,这部分的征收和拆迁会更加困难。在拆迁条例修改讨论过程中他曾接到一些地方政府市长、管理者打来的电话。这些人担心方案出台后,城市怎么发展、经济怎么发展,甚至有市长直言,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这个职位就没法做了。
; G9 S6 m( Y' d- H6 d 建议配套改革解决地方财政
6 D" V  E" H( B4 k2 t “不光要改拆迁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0 F# I9 J0 z7 Z( j( E6 ~
王锡锌说,土地出让收益基本是归地方的,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激励。新条例肯定会触动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所以,不光要改拆迁制度,把它变为以征收和补偿作为核心的制度长期来看,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
1 s7 o* I5 [/ L 王锡锌说,过往的许多拆迁,拆迁部门可能会说“我是依法进行(拆迁)的。”但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也说《宪法》、《物权法》(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实际上是推土机和人的对峙,但往往推土机占到了上风。这反映出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宪法》和《物权法》所承诺的财产权。; C" p; d7 ?" \4 ?3 T0 W* P
因此在提出修改建议时,学者们考虑到,要改应该怎么改?改后的方案也仅是一个理想性的方案,有妥协性和过渡性,“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_+ c# \! Z$ x- [% e* H8 e
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征收
* `7 V5 ?; F8 { 新京报:关于拆迁条例,有人认为现在更多关注房屋征收的问题,但要征收房屋,首先应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 M# F9 s8 i$ q$ R9 H6 Q, a( t8 R
冯世良:这个问题,1998年我做全国政协委员时就提出来了,土地是国有的,土地上面的建筑已经归个人买断了,这样问题就矛盾了。
, ~2 V1 v6 V( u/ N0 I# Z7 ? 王锡锌:现在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现在条例的修改对于这一点没办法做任何调整。
5 U: q: \. e2 R. t  D7 P/ L 新京报:但是房和地是不可分的。
0 a) ^+ r3 `3 U( u4 ]& [ 王锡锌:如果要做到两者可分,我觉得在目前来看,未来房屋的征收补偿里必然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X' x; O8 ]- m& U+ f8 K* s: s) v5 s
比如70年的使用权才用了十年或二十年,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 S: W9 B9 ^  y5 Z& T" z: _: l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规定的不是关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条例,而是关于房屋征收或收回的条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 踩
内乡社区网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媒体投稿和用户自行发帖,与内乡社区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本文内容有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送信息至702079960@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点击进入客服处理点击进入客服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内乡社区网 ( 豫ICP备12007913号-2 

GMT+8, 2025-5-14 04:19

Discuz! X3.3

© 2001-2018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