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词语被屏蔽}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5日,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这一《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业界指出,该条款弱化了免赔责任,维护了投保人权益,对广大车主来讲是一大利好。本报就其中几项进行解读。 调整车损险承保、理赔方式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词语被屏蔽}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减少免赔事项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简化索赔资料及产品体系 《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由此方便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针对车险条款“读不懂”的现象,《示范条款》还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 《示范条款》还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示范条款》产品体系清晰,条款体例简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阅读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