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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县直各单位:# k5 ?* ?' C9 E" e
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3周年。为了热烈庆祝这一盛大节日,加强对全县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现就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_, C( a6 D$ [ 一、国庆节期间,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院(楼)、居民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特别是县乡主要沿街的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组织、商业服务网点均应当升挂国旗。
; H! c* B9 @2 U8 f- | 二、各有关单位在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 ^% u e% ~ [% B; } 三、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词语被屏蔽}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插挂在空调架、树枝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上;不得将国旗与商品广告挂在一起。0 _0 g E9 K0 P. T. z
四、要做好维护国旗工作,防止在公共场所出现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 q- F' B& ~. k6 M
五、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景区、文明社区要带头做好升挂国旗工作。各乡镇及县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要在节日期间对国旗升挂情况进行检查。 N* `) |" q% i6 M* d4 ]% h& c% q
内乡县文明委 3 D* v" ^$ v: J5 n( J$ _4 c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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