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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一清纯少女酒醉遭暗算参与报复殴打并抢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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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9: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元旦前,一例抢劫犯罪案被某县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一时间{词语被屏蔽}舆论哗然:有认为法院“枉法裁判”的,也有评价法院“法外施恩”的,引起该县人大、政协质询,经法官耐心释法并向人大、政协汇报,了解情况后该县人大、政协表示“法院做法彰显公正”。宣判后,被告人、被害人及{词语被屏蔽}涉案相关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_' n- d- A! k5 d
    法院卷宗显示,2012年10月3日下午,某校16岁的女学生无名氏偶遇相识的郝某(30岁、已婚),郝某邀无名氏(化名)在一起吃晚饭。郝某趁无名氏酒醉不省人事之机,与无名氏同住一室。无名氏酒醒后知悉“遭暗算”气愤之极。事隔两天,无名氏将此事告知好友魏某,魏某、无名氏遂与江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相商,将郝某骗出实施殴打,替无名氏出口恶气。当晚22时许,无名氏用手机约郝某到某地点见面,魏某等五人携带砖头,在该地点守候郝某到来。在无名氏电话联系得知郝某正租车从20公里外赶往约会地点时,魏某等五人即认为郝某身上有钱,临时起意,商定对郝某实施殴打并将其钱抢走。随后,几人又将此意告诉被告人无名氏,无名氏未置可否。待郝某到达约定地点后,魏某等五人上前,将郝某强行拉下出租车,随即对郝某实施殴打(郝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将郝某携带的1300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 S' ]- U7 `6 e- [    合议庭对无名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达成共识,但对无名氏如何进行刑事处罚,产生一定争议。+ _% ?. \4 U& n3 X, B$ ^) B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名氏案发时尽管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但作案时已满16周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词语被屏蔽}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进行刑罚。6 C/ R$ q' C* y; R, |
    第二种意见认为,抢劫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同意第一种意见“对无名氏以抢劫犯罪进行3-10年有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外,考虑到无名氏是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但不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W5 @0 _) Y+ g! J0 q) j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无名氏抢劫犯罪,应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有五:一是被害人郝某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二是被告人无名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三是无名氏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四是无名氏是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五是无名氏是临时起意参与犯罪,应给予无名氏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机会。
0 I( i, M3 A* `; x" r    合议庭经充分讨论、研究,最后达成一致共识,采纳第三种意见,作出上述判决。7 R/ T$ B; K2 S9 e; w# A
    评析
/ V2 s4 g, _; ?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关怀青少年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法律设立“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初衷正是基于此。这是其一。其二,表面现象看,本案合议庭一方面认定被告人无名氏犯抢劫罪,另一方面,却对被告人无名氏免予刑事处罚,有“违法施恩”之嫌,但“被害人郝某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是诱发该案的一个不可忽视因素,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郝某是已婚成年人,有自我约束意识和能力,在与无名氏共进晚餐且饮酒后,明知无名氏不胜酒力醉得不醒人事,本应护送无名氏回家或回校,却心怀鬼胎,与无名氏同住一室。其三,无名氏酒醒后知悉“遭暗算”,应当报案,但由于受{词语被屏蔽}阅历及年龄,以及法律知识欠缺的限制,不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6 i8 S; h, C& o4 S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求知识、获认知时期,“冲动、猎奇”是这一年龄段青少年的一个显著心理特点,但由于每位青少年所处的家庭影响、{词语被屏蔽}环境等不同,从而其交友方式或处理问题方法不同,尤其是遇到突发事情不能理智权衡,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被人诱惑走向犯罪,极易走向极端。因此,除法律设定对青少年予以极大保护外,还应加强对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甚至在幼教阶段就要融入类似内容,诸如不同陌生人外出、不吃陌生人糖果等,逐步教会青少年防扒窃、反跟踪等技能,使青少年既掌握书本知识,又学会正确交友本领;既健康成长,又不被坏人利用,真正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词语被屏蔽}有用的人。(说明: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有意隐去宣判法院全称,涉案当事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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