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词语被屏蔽}。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12、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