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看病就医和计划生育问题受到市民的关注。5月15日上午,多位读者、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计划生育政策、新农合保险及看病就医等相关问题,几位专家一一给予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李爱民 农卫处副处长 郝毅松 原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郭树森 发展规划与信息处处长 渠东华 问: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以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实有数量计算,不以胎次计算。 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参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 2013年我市开展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凡是参加当年新农合的农民同时参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为20元,从农民缴纳的新农合个人缴费中支出(2014年个人共计缴费为80元),不另收取。新农合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且上不封顶。 新农合保险报销实行即时结算 按照新农合管理相关规定,新农合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治疗的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原件、复印件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农民只需按住院报销比例缴纳个人需承担的部分,实行即时结算,其余部分由医院垫付并与各区、县(市)合管办进行核算、报销。参合农民需外转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县中心医院或县合管办开具转诊手续,持转诊手续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应报销政策。患者在出院后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病志到居住地所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参照当地新农合补偿方案。 医学检验结果108家可互认 沈阳市在全市局属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实行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互认试点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逐步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截至目前,医学检验互认达到108家,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达到41家。其中,医学检验项目包括临床化学15项(钾、钠、氯、钙、磷、血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甘油三酯、总胆固醇和总胆红素);临床血液8项(红细胞RBC、白细胞W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血细胞比容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和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医学影像项目包括计算机体层摄影(CT)检查、核磁共振(MR)检查。 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本着同级互认、下级认可上级的原则,对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检查项目予以互认。 已经享受的奖励费 不予追回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追回。 申请再生育的 10日内给答复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独两孩” 出具婚育证明手续简化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按下列办法予以规范和简化: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如果婚姻没有变动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但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 记者 高志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