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7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内乡男子宅基地纠纷诱发疾病 法院判决邻居赔偿损失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10-30 12:3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原经济网南阳讯】因宅基地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导致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构成八级伤残,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10月3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内乡县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8023元。

原被告系邻居。2013年6月29日上午八时许,原告内乡县周某拟建厢房准备施工,并使用原有的西院墙。被告钱某以周某家占用其宅基地为由予以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钱某将周某家西边院墙推倒。经村干部和围观群众劝说,双方停止争吵。后周某自感恶心、头痛、头晕,当日上午12时许,被家人送到附近医院,经CT头颅检查,右侧颞叶脑出血,后又转入内乡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出院,共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19987元,农村合作医疗补助11448元。经内乡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因脑出血致肢体瘫属八级伤残,因周某患原发性高血压,其情绪激动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在使用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保持头脑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然而被告却采取与原告争吵并将原告院墙推倒的过激手段处理,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显属错误。正是由于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周某因情绪激动而引发右侧颞顶叶脑出血致左肢肌力Ⅳ级,肢体瘫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原告周某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病史,发生争吵易造成情绪激动,致血压骤然升高,是导致脑出血的诱因之一,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钱某对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实际,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9:1为宜,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为原发性高血压,有病致残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杨宗华)


* N8 V) a' y% J( e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 踩
内乡社区网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媒体投稿和用户自行发帖,与内乡社区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本文内容有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送信息至702079960@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点击进入客服处理点击进入客服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内乡社区网 ( 豫ICP备12007913号-2 

GMT+8, 2024-11-26 22:54

Discuz! X3.3

© 2001-2018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