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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网络公关“黑化”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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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0:3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内蒙古警方证实,今年7月14日,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与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商讨炒作打击竞争对手伊利“QQ星儿童奶”的相关事宜,并制定网络攻击方案。整个网络炒作历时一个月,其中点击量最高的一个帖子点击数达20余万人次。该行为涉嫌诽谤,警方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3 T6 o  P3 C8 y8 ~& s. Q
  随着蒙牛经理联合网络公关公司诽谤伊利事件的真相大白,此前曾被公众和舆论广泛关注过的网络公关公司再次走近媒体聚光灯。人们发现,这些公司受一些不良企业雇佣,抬己贬人,败坏{词语被屏蔽}企业商誉,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企业利益,而且也严重扰乱了{词语被屏蔽}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沦为不折不扣的“网络黑{词语被屏蔽}”和“网络打手公司”。
* X: U0 }. O0 Y- i2 |+ v: ]  O5 F  毋庸置疑,对于网络公关公司的日益“黑化”和“打手化”,我国法律决不可能置若罔闻,坐视不管,它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述案件为例,由于网络公关公司与蒙牛经理共同故意实施了损害伊利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而且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已经给受害方造成了严重后果,因而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公关公司是共同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公安机关抓捕网络公关公司人员的原因所在。( y! U) G3 y# L# n
  对于故意损害企业商誉的行为,除了进行刑法规制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这一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y0 N" D$ {' ^7 F8 _. Y! c$ D1 F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益多发的网络公关事件中,不断出现捏造负面新闻、诋毁竞争对手的恶性案例,但由于网络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及执法司法机关介入权限方面的法律空白,除明显涉嫌犯罪以外的{词语被屏蔽}网络诽谤行为,受害者往往因缺乏调查权限和手段而难以维权,使“网络黑{词语被屏蔽}”和“网络打手们”变得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一些网络攻击事件给受害企业造成了很大困扰和严重损害,相关企业也都向警方进行了求助,但由于侦查难度大,最终都不了了之。也正是由于受害者乃至执法者的无奈,才助长了今年以来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且越来越无顾忌。
9 l0 W: D, E0 E5 Z  针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亟需加强相关立法,强化相关执法,认真研究互联网信息传播和舆论影响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对日益泛滥的网络公关公司活动,应尽快建立各网络论坛的舆论异动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苗头,固定证据,切实加强网站对网络论坛的监管,强化其法律责任,避免让网络论坛变成违法犯罪者的乐园,从根本上清除“网络黑{词语被屏蔽}”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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