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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加名税”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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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08:4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标题:已收“加名税”不退是“让老实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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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不征收契税。免征契税政策从8月31日开始执行,此前已征税款将不退还。(9月3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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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a: l9 P' W, h- ]4 W) K( q/ R1 p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收“加名税”的政策深得民心,是尊重民意的结果。但如果已收“加名税”不退,结果将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纳税的老百姓白花了冤枉钱,是典型的“让老实人吃亏”。9 H1 q0 t7 [/ b

- X# q+ c) S8 p3 a$ D如果做“老实人”反倒吃亏,有违{词语被屏蔽}的公平,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样一来,必然纷纷效仿,对以后的新政采取观望或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不会去主动支持。这绝对不是一个正确的导向。, \, O5 n+ B3 F. n

2 S5 }6 _. l2 [" G5 n: l众所周知,所谓的“加名税”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某些地方最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项新政既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被网友讥为税务机关是在“趁火打劫”,其合理性一直存有争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免收“加名税”,其实已经变相对其合理性做出了回答。3 L6 Z0 x4 U- D9 H) C  G

7 W9 ^' s( T" A1 ]9 |9 i  A3 Z虽然通知中的用词是“免征”而不是“不征”,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解读只是具有优惠的性质,但“加名税”并不是一项已经延续了较长时间的税收项目,而是只施行了很短的时间,只涉及到了极少的人。对于这样一个尚未“满月”、充满争议的新政,免征通知显然带有纠错的性质。  W: W* p1 |3 b7 P8 V4 G  ?! F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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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前面的错误当然也应该一并改正过来,把已经交了的税款退还给人家。如果“老实人”的利益只是做了民意的试金石,有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应该补充上一句:已经收取的“加名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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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8:40:5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老实人”的利益只是做了民意的试金石,有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应该补充上一句:已经收取的“加名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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