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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职工见义勇为身亡劳保部门否认 法院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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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8:1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南阳讯南阳人李东因见义勇为身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起诉至法院。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东应视同工伤。据悉,这一判例在全省尚属首例。 3 L; x  Q* R7 g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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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词语被屏蔽}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 h8 H' t9 v4 l8 i4 N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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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词语被屏蔽}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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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河南省维护{词语被屏蔽}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词语被屏蔽}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而且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词语被屏蔽}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 Q0 v# E' K; i" g' g, z" N) F0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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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3 L1 K9 s' y. G: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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