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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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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3:0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后,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厅获悉,该厅已于9月23日向各市发出通知,我省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原则不低于50%

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的同时,应合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其中,各地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要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对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获悉,开封、洛阳等地已制定了相应标准。开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30元/次,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洛阳规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转诊费及多种疾病特殊治疗纳入门诊统筹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重点为参保居民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提供医疗保障,要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疾病的特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通知中还指出,实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我省将探索开展基层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应首先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签约医疗机构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转诊的,可由首诊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逐步将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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