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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7: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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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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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 p6 @/ \; R* m* Q5 g忠实协议并非都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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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雪梅与梁工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忠实协议”能够限制人们作出不忠实于配偶的行为,对于促进婚姻关系和谐是有利的,那么“忠实协议”就应该有效,应获支持。* m: E U" R2 F0 `(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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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案例发生在多年前,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争议,它的判决结果也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就认可了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任何忠实协议的履行都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k% ~# @# h; Y* X( ]8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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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明文写进了《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中,但是若发生婚外恋或者婚外性行为等不忠行为但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并无惩罚性的规定。这次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未表示支持也未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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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词语被屏蔽}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喜欢在婚前与对方签订 “忠实协议”,可是,一纸“忠实协议”就真的能保婚姻万无一失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信任,在于情感上的共鸣,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已婚人士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是,法律终究不是道德,同时法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目前,上海的审判机关对于类似“忠实协议”的效力尚持否定态度。如果要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来实现。" [/ k/ \0 F; P x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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