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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金融监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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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0:5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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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0 l# y6 R7 \6 V) U  l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词语被屏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K6 `6 I" q$ K; a9 y' e4 q; U# N  《金融监管学》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一门新兴课程。我国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与这一规定相适应,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在《中央银行学》中加以介绍的,同时在《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和《保险学》等相关课程中也有所涉及。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对管制的性质、有效性、效率、模式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新颖的、富有创见的理论,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也一直是近年来国内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作为一门新兴课程,《金融监管学》首先应当总结国内外有关金融监管一般理论的研究成果,然后再分别考察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集团、外资金融机构、国际投融资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问题,本教科书的内容安排体现了这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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