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h) L; _( ^$ a- B4 f5 Y
(豫卫基层【2014】4号摘要) 一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k3 s1 C; z1 R
要认真落实新农合基金支出的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广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于骗取医疗保险金或{词语被屏蔽}{词语被屏蔽}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词语被屏蔽}公私财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l) T% F, U; S1 T: A
二要周密准备,确保大病保险顺利启动。
( P9 O% u/ f# _) ?3 c9 D9 b7 d, ]' E% k% G 按照我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I9 R a) q0 Y$ X, H: v1 ?3 y
三要认真做好2015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 d% I' }# B; K0 V 2015年度全省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年人均90元。要始终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按有关规定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新农合,严禁为追求参合率而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等错误做法。要认真核对、准确录入参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合(保)现象发生。
; ?( y; w, q# g5 Q* a( }$ V 四、调整优化新农合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 S) K; [+ Y% t
原则上2015年当年筹资总额中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一般诊疗费资金)所占比例不超过25%。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的地区,可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不低于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要在预留人均20元作为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的基础上,根据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印发的2014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筹资增长、历年结余和2014年度基金运行情况,认真研究制定2015年度统筹补偿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受益面,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 K8 p4 N2 C" \5 C4 x
五要严格控制县外转诊,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_! x, ]6 \5 i1 c# ?6 F 要充分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合理引导病人就诊,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率。2014年10月1日起,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降低10%调整到降低20%。同时,参合人员因同一种疾病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转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其在转入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区域医联体范围内由三级医疗机构下转至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促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 q% h( T* J3 |# V3 V k1 c;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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