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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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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8:08: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8 ~# F& ]# w; [. d6 u1 R% r7 D《内乡县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0 S( s& v( u$ y. l$ s( P* {
2017年6月5日5 I$ G5 u" [' B' w! C- @# @

$ `# X' e) t- R  C内乡县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1 A3 |6 V# |6 h

: H$ l& ~# X: J0 T+ s  J" M为推进我县健康扶贫工作,彻底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a2 k8 X: f. A; Y6 x5 J
一、保障对象+ k! `+ T9 a+ x
1、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s0 g( s! v  V4 q7 \# A- o+ ~
2、保障对象的变更以县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备案名单为准作相应变更。
$ I& u: R# a' ^  M  {/ n二、具体措施$ @* w8 w3 r; W' A
1、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 L/ Q' R$ b9 L) |" A由县财政出资,县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县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信息录入,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 |: `; a) }0 t. b2、贫困人口商业保险
7 l" {8 S7 y4 V7 k7 t: _由县财政出资给所有贫困人口缴纳30元的商业保险,用于解决外伤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补充补偿及致残、死亡补偿。
1 Z) r& T' k. F  H- E! m! k8 q3、贫困人口住院补助
* J9 t* d2 n3 e: |; b对贫困人口的累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后,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县财政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兜底补助。1 _0 T7 e' j, A/ y; c
4、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助6 `+ B9 j; Q" R
针对部分贫困人口无法提供完整的慢性病申请材料,达不到上级政策要求,但确需长期用药的现实情况,由县卫计委组织对我县贫困人口进行体检筛查,建立健康档案,完善慢性病申请材料,由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符合宛人社医〔2016〕7号文件规定的19个病种的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的限额标准、报销比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5 [  \2 w0 [6 a3 s0 H: s: d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助,年度封顶线2000元,由县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解决。
) S0 M% b( o9 t% G; Q5 E5、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补助+ |1 U. K; R5 p+ M% h" G
对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费用(10个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年度封顶线12000元,由县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解决。, \* T0 \" O# l+ O* y# o! F
三、建立联动机制3 t7 k, j5 g7 E
由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县卫计委、县民政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统一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合署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办理各项医疗救助报销,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按时办结:也可由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代为收集贫困人员的报销材料,集中统一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报销业务,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 g4 s3 C0 Y/ k) b4 j% `% L5 k四、建立监督机制
' N7 s# H1 y. u$ F1、县审计、财政、民政、人社局定期联合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支出准确合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 u$ P. H8 F" ~1 n/ v' u2、对骗取、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或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q+ y- h0 D5 h3 b8 L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q" ~5 h# [0 @3 N0 ?
县财政将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救助,2017年投入启动资金1000万元,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滚动至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弥补解决。
/ {- B9 a0 m" j  V. v. |"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内办〔2016〕25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救助部分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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