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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两男子合伙盗挖矿石 双方落网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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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07:4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私自查看矿洞内矿石金属含量后,与他人预谋,盗挖矿石数额巨大。5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位于内乡县某地的矿洞,原系内乡县黄金公司探矿口。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雇佣被告人陈某等人,对存留于矿洞前原内乡县黄金公司遗留的矿渣搞氰化。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窜至矿洞内,查看矿石金属含量后,伙同被告人杨某预谋,约定按每吨500元给陈某提成,由陈某在矿口照看,并组织张某等人,先后三次进入矿洞,共计窃取矿石13.5吨,后由杨某对所盗的矿石进行收购、运输和销售。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矿石价值57045元。2011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 v5 k1 i1 V$ s( y3 ]% `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矿产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陈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吴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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