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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宛人社工伤[[2012]12号 《关于落实工伤报告及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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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8:1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领取宛人社工伤[[2012]12号
" L6 ]* o6 e0 R6 {9 W7 Y《关于落实工伤报告及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参保企事业:
0 K, c: Y: N: s  A* W: P    现将南阳市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局宛人社工伤[[2012]12号《关于落实工伤报告及备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参保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通知落到实处。0 r; Z) W: C. X9 U8 w4 V
    请各参保单位于本月30日前到县工伤保险中心领取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内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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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局( i& V. P1 n" O" b
内乡县工商保险中心
0 L8 y; D9 h1 K4 c: d. w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工伤报告及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局、市直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0 F- {7 S5 s7 x  C4 L5 y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1号),建立和规范工伤报告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W% d, ~; W! `3 C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节假日顺延)、异地发生事故伤害10日内,采取电话、电报、传真等形式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B3 J' a- H# |3 p  V  S" E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送1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 v0 \. ^) q( [. v1 V" i" Q    三、各县市区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词语被屏蔽}保障局。
- W. d) y( `/ l& g    四、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未被认定为工伤之前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职工医疗预审批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即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治疗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8 S, B; Z. J  W& P* r$ ]2 p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或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y" }) |" Y5 a    六、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工伤申报登记和事故报告备案制度,并将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 l5 [0 W9 K- A% U0 J6 e% W% h    七、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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