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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和染色体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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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6:0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声和染色体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警示标志;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贫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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