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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盐未及出手 犯罪未遂免罚作者:冯云虎 范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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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1:2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贪图小利,不从指定机构和地点购买食盐,货到手的第二天便被查获。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x2 @8 b) `. n3 J4 B: A2 r
      被告人郭某,女,内乡县人。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向自己经营的代销点兜售的食盐非盐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门店和人员所售,因贪图小利以650元的价格购进10箱共400斤,用于销售牟利。2013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所购得的10箱食盐被该县盐业管理局稽查人员发现并扣押。经鉴定:该批食盐不含碘,为精制工业盐。
- D: t+ I# \$ `4 ?7 d& |/ W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盐业专卖管理制度,未从指定机构和地点购进食盐,经鉴定未添加为预防疾病而添加的碘,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郭某意图销售未经指定渠道购得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所购假冒商标食盐未经出售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5 W* H5 ]5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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