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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拆迁新法挡财路 地方官员要代表委员嘴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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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11:0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日,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北大5学者之一王锡锌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府参事冯世良做客新京报与网易合作主办的“{词语被屏蔽}”圆桌访谈时透露,对于“拆迁新法”征收条例的出台,现在地方政府都存在担心,担心拆迁难度增大,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去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言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2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
! }, l7 s. r8 x( L2 T& [( C# X 官员嘱咐委员“嘴下留情”
/ b6 S+ K) s4 U3 Y8 w “地方财政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
$ q% A& F* K, T! ? 冯世良说,这次开“{词语被屏蔽}”,会还没开,舆论、呼声就先出来了,先声夺人,有一半就是提住房、拆迁的问题。政协委员在参加{词语被屏蔽}之前,就有地方官员打预防针。
3 U7 c) }0 Y% j7 m' X% ~' X& J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词语被屏蔽}去了,(政府官员)就嘱咐,你们要考虑参加{词语被屏蔽}时说话嘴下留情,什么都需要钱,地方财政靠什么,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嘱咐了又嘱咐,你们要考虑切实利益”,冯世良说,有的政府官员还表示,“你怎么想就怎么说,但起码你得对我们负责任。”
5 u+ H! z- T/ z8 I1 c 在王锡锌来看,“拆迁新法”出台,并且是有实质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可预期、可期待的,不会等太久。但即便是目前的方案出台,还是会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很多阻力。
) D! J2 o' q/ d6 y% @& N2 s1 m9 w 有市长致电建言学者诉苦
% N% J/ {7 n) c9 q8 K; f “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就没法做了”
5 J/ l: ^/ \% ^ 王锡锌也表示,在几次讨论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官员提出,目前我们拆迁的70%-80%是商业开发拆迁,如果新条例出台,70%-80%的拆迁要暂时停掉,因为现在征收补偿的核心前提强调的是征收,而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商业开发,开发者要用{词语被屏蔽}办法和房屋所有者进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 I# N1 g8 b7 l' ~1 z: `3 {4 q
王锡锌认为,如果新条例实施,很显然,这部分的征收和拆迁会更加困难。在拆迁条例修改讨论过程中他曾接到一些地方政府市长、管理者打来的电话。这些人担心方案出台后,城市怎么发展、经济怎么发展,甚至有市长直言,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这个职位就没法做了。
0 T0 k% E" S: N4 K 建议配套改革解决地方财政
* u1 i+ W6 M" P/ | “不光要改拆迁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
7 h$ e, u1 i' F8 w" D$ S; e5 y. ? 王锡锌说,土地出让收益基本是归地方的,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激励。新条例肯定会触动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所以,不光要改拆迁制度,把它变为以征收和补偿作为核心的制度长期来看,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6 T) C8 C) w: |( I: p  K
王锡锌说,过往的许多拆迁,拆迁部门可能会说“我是依法进行(拆迁)的。”但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也说《宪法》、《物权法》(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实际上是推土机和人的对峙,但往往推土机占到了上风。这反映出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宪法》和《物权法》所承诺的财产权。3 Y- k4 ^7 R0 R* I
因此在提出修改建议时,学者们考虑到,要改应该怎么改?改后的方案也仅是一个理想性的方案,有妥协性和过渡性,“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 T. `  x; x& T' R7 q 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征收
0 i1 x+ I& y4 t9 j3 }( x4 d8 W) n 新京报:关于拆迁条例,有人认为现在更多关注房屋征收的问题,但要征收房屋,首先应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5 C4 a3 X' f% S# c3 @# [
冯世良:这个问题,1998年我做全国政协委员时就提出来了,土地是国有的,土地上面的建筑已经归个人买断了,这样问题就矛盾了。9 O8 k: \& |& V" s8 N0 `( h9 |
王锡锌:现在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现在条例的修改对于这一点没办法做任何调整。
' Y% Z* t% O) x- B  S: Q/ Q. Y* D; P 新京报:但是房和地是不可分的。
7 f$ H0 _6 a4 y3 k6 |. u 王锡锌:如果要做到两者可分,我觉得在目前来看,未来房屋的征收补偿里必然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3 C2 r5 f0 M3 x9 F, T8 x6 P& x6 A
比如70年的使用权才用了十年或二十年,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 X; l5 p% X3 j( F/ B& O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规定的不是关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条例,而是关于房屋征收或收回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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