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住院补偿
0 ]) @2 _, @& t5 a1、住院费用起付线:乡级为100元、县级400元、市级700元与1000元、省级及省外1000元与2000元。7 M# {! ^7 U+ A' t/ ?: a
14周岁以下儿童(含14周岁)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提高大病补偿封顶线。大病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费用)封顶线15万元。; k+ l; S/ v) H" {7 e; J2 l V' A
3、提高各级医院补偿比例。 4、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儿童先心、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明显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报销比例不低于70%。 6、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免费(限价550元),新农合定补250元;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相应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7、筹资时尚未出生(2012年1月1日后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参合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5 w" m( j7 m! N7 a8、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任何特殊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90%。* _) I4 B( u+ b) U! ?
9、符合政策补助的意外伤害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额按补偿标准减半补助。14周岁以下的儿童与60岁以上的老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外伤,按照正常疾病报销,不再减半补助。 五、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3 }5 k2 @. R/ }6 m" |
慢性病原则上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特殊情况外出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经批准外出门诊治疗,不予报销。 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