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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加名税”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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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08:4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标题:已收“加名税”不退是“让老实人吃亏”' c# `5 D5 a# t0 x. C7 y* E) D. D

; _6 J+ r# Y# W" ]) j9 k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不征收契税。免征契税政策从8月31日开始执行,此前已征税款将不退还。(9月3日《广州日报》)9 z: |5 L: j+ p) a8 V. u" D+ Z+ m. s

' b! F5 k' m" b( E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收“加名税”的政策深得民心,是尊重民意的结果。但如果已收“加名税”不退,结果将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纳税的老百姓白花了冤枉钱,是典型的“让老实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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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老实人”反倒吃亏,有违{词语被屏蔽}的公平,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样一来,必然纷纷效仿,对以后的新政采取观望或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不会去主动支持。这绝对不是一个正确的导向。" Q! C0 ?' j5 P( v- \2 F( x# U

+ {& w' ?% X* p! D3 d众所周知,所谓的“加名税”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某些地方最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项新政既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被网友讥为税务机关是在“趁火打劫”,其合理性一直存有争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免收“加名税”,其实已经变相对其合理性做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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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知中的用词是“免征”而不是“不征”,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解读只是具有优惠的性质,但“加名税”并不是一项已经延续了较长时间的税收项目,而是只施行了很短的时间,只涉及到了极少的人。对于这样一个尚未“满月”、充满争议的新政,免征通知显然带有纠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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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v+ j' W; i7 f/ z既然如此,前面的错误当然也应该一并改正过来,把已经交了的税款退还给人家。如果“老实人”的利益只是做了民意的试金石,有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应该补充上一句:已经收取的“加名税”予以退还。5 [. z$ d( }" r4 k-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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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8:40:5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老实人”的利益只是做了民意的试金石,有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应该补充上一句:已经收取的“加名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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