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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卖头条总编判了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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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9:5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都讯记者张国栋 9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对被诉“卖头条”的《南阳日报》原总编辑葛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受贿、贪污、毁坏账簿三项罪名均成立,三罪并罚判处葛宏有期徒刑16年。对这一判决,葛宏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 S- e) j( g$ a7 N: y( i

; L% p( X8 |8 B* W3 z# E: W法院:采信检方指控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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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 B4 N+ e0 e0 U; y" r此前检方对葛宏的指控有三项:一是指葛宏从1997年担任报社一把手直至2010年期间,因有批准头条新闻的权力,南阳市共13个县区中有11个向其行贿买党报头条;二是2004年至2009年,《南阳日报》报社广告部主任闫某共从报社财务领回目标管理奖258万元,其中,给广告部人员发放了72.5万元,剩下的185.5万元由葛宏、任某、闫某和该报社{词语被屏蔽}班子成员私分。6年来,葛宏累计分得现金47.8万元;三是销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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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庭审中,葛宏否认收到这些宣传口负责人送的钱,其辩护人也指称,证人所指送钱并没有葛宏的收条,所列举的证据也是包括酱牛肉、咸蛋等物品发票,无法证明送钱给葛宏,有些负责人还对送的钱数语焉不详,具体送钱参与者甚至互相否认,证据效力不足。对贪污一说,葛宏及其辩护人也认为,广告部领导在公开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把奖金也发给领导一份,应属于葛宏合法所得,不属贪污;对销毁账簿,葛宏及辩护人也认为并未指使。
+ ~% t! T/ K# X# I! V( {" U7 D
/ E. h2 W2 n9 _  D( e! k( A但在镇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对检方的指控及证据完全采信,而对葛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完全没有采纳,并据此认定3项罪名全部成立。3 n, k( c9 m" w3 k6 t# W+ g! N

) F0 K' h! F1 ^律师:证据不足应属“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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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X. A& v' s2 C! E! e( @& t+ ?葛宏案经南都等媒体公开报道后,也引起法律界的关注。9月25日,就在葛宏案一审判决之后,正在河南南阳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论坛上,该案也成为法律业界探讨的焦点。8 Y5 l% N' |7 a6 q: N

0 Q% u2 i8 |8 w0 D与会的多位刑事辩护律师及法学学者对镇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看法,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等在研讨中认为,葛宏所涉3项罪名中贪污的指控定性错误,报社作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绩效分配是正常收入,即使有问题顶多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集体行为,即使涉罪也只能上升到私分国有资产的单位犯罪,定成葛宏的个人贪污明显定性不准,而只将葛宏治罪,{词语被屏蔽}同样分钱的报社高层未受追究,选择性执法也有选择性打击的嫌疑。' G1 [" L) U* N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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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葛宏的女儿在论坛上提出质疑认为,在只有充满瑕疵和矛盾的证人证言和变通发票作为单方孤证的情况下,法院“检方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结论究竟是如何得出的?在被告人零口供又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强行认定罪名成立?与会律师们在研讨中也从证据实务的角度提出看法,认为对葛宏的指控只有自称送钱者的单方面说法,没有{词语被屏蔽}证据佐证,即使有{词语被屏蔽}如发票等证据,也不具证明葛宏受贿的效力,在被告零口供且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就定罪是明显的和严重的证据不足,应属“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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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O: z- O) |2 M9 b- i  o目前葛宏已决定上诉,上述质疑也需待二审法院的庭审交锋中进一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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