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4-05发布 2012-08-01正式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 ;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略)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9 q" G. }* Q$ h2 E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3 l# W5 I! \6 h, d( \$ \; q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 N, n, `; k9 i1 Y; ^ C7 V3.15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C6 x- Y6 \' f# V/ ?
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疮;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3.16灭菌水平sterilization level 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达到灭菌水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过氧化氢、甲醛、戊二醛、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3.17高水平消毒 high level disinfeetion 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含氯制剂、二氧化氯、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过氧化氢、臭氧、碘酊等以及能达到灭菌效果的化学消毒剂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 l( ] p. D9 j; b. J' R3.18中水平消毒 middle level disinfection3 d" _" |$ P2 [# c( b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达到中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碘类消毒剂(碘伏、氯已定碘等)、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 |% Y! Q1 A9 s6 o7 B3.19低水平消毒 low level disinfection
9 T) U, _, F. f0 O5 T- J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方法以及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采用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已定)等,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20有效氯 available chlorine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mg/L或 (g/100ml)浓度表示,
1 g" x* x4 B" \3.21生物指示物 biological indicator
" P1 c) ]6 b. c8 r/ Q 含有活微生物,对特定灭菌过程提供特定的抗力的测试系统。
( C5 Z Q( c) J8 ~, e% i V3.22中和剂 neutralizer
2 r, f& N- d. J" p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2 _+ e9 l- d& S: N# P4 p
3.23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h1 T5 \3 b6 y
感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24暴露时间 exposure time 消毒或灭菌物品接触消毒或灭菌因子的作用时间。
; L+ u( @! Y: K7 b% E! Y3.25存活时间 survival time.ST
9 b5 G# `$ R+ d R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2 W4 a2 O5 O A* f
3.26 杀灭时间 killing time. KT
5 w6 `# b( x7 G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 (min)。
( d7 w% i _7 b6 Y' c3.27 D 值 D value
/ F( D& h/ Y1 i2 z+ l 在设定的条件下,灭活90%的试验菌所需的时间(min)。2 T7 Q; ?: `$ F3 p3 P
3.28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2 L. O8 O% [3 V# R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6 o( {- q/ f7 A# ?- \
3.29卫生用品 sanitary products
1 a( Q4 S1 `3 b) o7 \: }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 `% E9 |; ]6 z8 _3.30菌落形成单位* i3 l# A" u- }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 y3 }( ^+ {' H. O) [" p4 .管理要求
& H# Y9 U/ t/ i! t 4.1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操作的消毒、灭菌制度与标准操作程序,并具体落实。
4.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工作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与知识、消毒与灭菌工作中的职业防护等。 4.3 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Z0 g8 n- w7 W& r9 k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 }( y$ p6 d4 l: |6 V1 z) x- p- T 4.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 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 F: u+ M- ?5 d; q4 F6 {5 o 4.5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6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8 t, |( }* V& A( _6 g8 S
4.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 Z/ e5 ?2 i/ P: d$ U- H$ G 4.8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 ]6 N; |) x: o; ?. j- z 4.9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见附录B。: c9 [& o& x: T4 r. B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 m: ~' o: E/ S8 r) f! ^% Q
5.1基本要求2 ?6 ^2 U0 E p# }, Z( j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 再进行消毒灭菌。
' X; T/ O! E Y& i9 e3 e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T3 h, L+ _; @8 R4 o; n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 c6 C# `' _1 O8 |# Y9 M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C# B+ C# x( S3 w.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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